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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中药企业GMP被收并遭立案查处 3医械企业被令停产整改

类别:中药炮制 日期:2018-10-29 6:46:37 人气: 来源:

  【慧聪制药工业网】5月2日,CFDA官网连续发布了对河南省康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对江苏平光信谊(焦作)中药有限公司的飞行检查通报。检查发现,两家企业均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国药品管理法》及药品GMP相关的行为,其相关《药品GMP证书》已被收回。CFDA还要求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监督两家企业召回相关产品,并对其涉嫌违法违规生产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1.现场检查发现,企业中药材、中药饮片、原辅料等仓库管理帐、记录等有纸质和电子表格二种,其电子台帐中的中药材和饮片的发放记录与实际购进、检验、生产等数量不一致,部分物料存在“两本账”的情况。如:相同批号、规格、供应商、检验单号、厂内编号的“茯苓”2017年有两本台账,其中一本记录上年结转2059.2kg,2017年用于香砂养胃丸、六味地黄丸生产;另一本记录上年结转979.2kg,2017年用于香砂养胃丸生产。

  2.企业购进的中药材验收不严,仓库药材包装上的合格证上有加盖购进企业的“销售专用章”、“出库专用章”、“质检专用章”等多种情况,药材来源存疑。

  1.企业中药材前处理一天内生产4-13个不同品种批次,现有中药材净选、切制、炒制设施设备与企业生产加工中药材的批数量不相适应。

  2.查看企业2015年财务凭证显示,《4月份(入库产品成本)表》中记录,2015年4月份生产“藿香正气丸”492件;《河南省康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投料表》记录2015年4月份,提取车间无大腹皮、生姜、大枣的提取记梦到手机丢了录。

  3.中药饮片的前处理生产操作未按照《藿香正气丸工艺规程》组织生产。如:“广藿香”工艺规程净选工序为先抖下叶,茎(洗、润、切、干燥)后再和叶混合;《饮片及提取车间生产记录》中记录“广藿香”净选除去杂质后,叶和茎一起进行洗、润、切、干燥。

  1.生产用各类记录、表格不受控,随手易得,现场检查发现企业多个不同岗位均有与生产有关的空白记录和表格,“受控文件”图章已发现3个,不同部门人员分别在使用。

  3.多个生产记录和表格、质量控制记录、生产核算等在多个工作人员的办公电脑中均有模版,可随时打印使用、修改、废弃。

  4.企业2015年3月1日批准生效的《藿香正气丸(水丸)中间产品质量标准》(STP-GT-BP-035)(01版本)已被《藿香正气丸(水丸)中间产品质量标准》(STP-GT-BP-035)(02版本)替代,但01版本未见加盖“废弃”印章,企业也不能提供收回旧版本的记录;其(01、02版本)中仅有生姜、大枣煎煮液的相关标准,缺少大腹皮的内容。

  一、企业在物料管理、质量控制和质量等环节不能有效执行药品GMP规范要求,质量管理负责人(兼质量受权人)对进厂物料的审核放行未能有效履行放行的职责。

  二、前处理生产加工用切药机不能满足藿香正气丸处方中药材加工处理规范要求。企业制定的规范要求桔梗应切片或丝,但企业的切药机仅能切段。中药前处理、提取各岗位均未见SOP和设备使用日志。

  3.前处理工序粉碎后药粉、D级区中间站待粉碎提取物、干燥待打光丸剂、打光待包装丸剂等多品种多药桶均无标识,易混淆;

  四、藿香正气丸总混用EYH-6000型二维运动混合机最大装载确认用2个品种3批药粉(2批木香顺气丸和1批藿香正气丸)进行确认,不合理。2014年进行的藿香正气丸工艺验证确定的总混物料平衡接受标准为99%-101%,不合理。

  五、部分藿香正气丸中药材前处理批生产记录和制剂批生产记录不线.藿香正气丸中桔梗直接购进桔梗饮片,但前处理批生产记录显示为药材,并经净选、清洗、切制、干燥等处理后入库。

  2.白术加工要求先切成厚片或破碎,经干燥后麸炒,但在饮片库中入库存放合格的白术(炒)实际为完整的麸炒白术。

  3.藿香正气丸批生产记录(批号:160202、160403)大腹皮显示为水煎煮,实际生产中存在混入部分大腹皮原生粉的情况。

  现场发现检验“甘草”药材【有机氯农药残留量】项目所用的“农药残留分析用溶液标准样品(批号:1306,定值日期:2013年6月)”说明书中保质期为一年,但企业于2016年10月18日检验“甘草(Y111-1610-01)”仍使用该标准品。

  近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按照《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要求,组织开展了2017年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飞行检查工作。5月2日,CFDA官网还分别发布了关于监督江苏海伦眼镜有限公司、自然美光学有限公司、广州科甫眼镜有限公司对飞行检查发现问题进行停产整改的通知。

  针对江苏海伦眼镜有限公司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问题,CFDA要求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的有关依法责令上述企业立即停产整改;对涉及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严肃处理;企业停产整改情况及采取的监管措施须及时在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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