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日报讯(记者卓小畴通讯员杨向晖)与农民兄弟签订了中药材种植回收合同,并承诺种子85%的成活率,但在向农民兄弟出售药材种子后,对其提出技术指导的请求却不予理会,最终导致农民兄弟付出辛勤的汗水未能得到收获。近日,清城区审结了一起涉农纠纷案件,依法判决某中药公司向农民赔偿28985元,切实了农益。2011年5月15日,阿坚(化名)与某中药公司签订了合作种植中药材合同书。合同约定,中药公司负责向阿坚提供种子和规范的种植、收割、储藏技术,并中药材种子85%的成活率。阿坚如果发现中药材种子达不到85%的成活率或是种子有问题,应及时通知中药公司。若中药公司在收到通知后不及时处理,所造成的损失由该公司负责赔偿。合同签订后,阿坚向中药公司购买了种子,并雇请他人进行播种。种子播洒后,却迟迟未见发芽长苗。为此,阿坚通过电话和特快专递形式多次与中药公司联系,但中药公司未派技术人员进行指导,最终导致阿坚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播下的药材种子始终未能发芽长苗。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合同约定,中药公司负有向阿坚提供种植技术指导以种子成活率达到85%的义务。然而,中药公司在向阿坚出售种子后,对其要求提供技术指导的请求不予理会,最终导致阿坚辛勤劳作却一无所获。在中药公司又无表明是因可归责于阿坚的原因,导致种子不成活的情况下,判决该中药公司向阿坚赔偿购买种子款、肥料款以及整土、施肥、浇水人工工资等合共28985元。
网友评论 ()条 查看